中國法制史
- 三國時期,首次規(guī)定“謀反大逆”等重罪的律典是:2024-11-06
- 西周時期,對訴訟雙方進行“聽訟”和“斷獄”的官員分別被稱為:2024-11-06
- 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時,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體現(xiàn)了:2024-11-06
- 清朝審理滿族貴族訴訟案件的中央機構是:2024-11-06
- 抗日戰(zhàn)爭時期,陜甘寧邊區(qū)政府頒布的調(diào)解民間糾紛的指導性文件是:2024-11-06
- 太平天國時期,頒布的以平均分配土地為核心的綱領性文件是:2024-11-06
- 清朝時,規(guī)定“文字獄”的律典主要是:2024-11-06
- 清朝時,負責審理京師笞杖刑案件的機關是:2024-11-06
- 宋朝時,規(guī)定“折杖法”的律典是:2024-11-06
- 晉朝時,規(guī)定“準五服制度”來確定親屬間殺傷罪名的輕重,此制度源于:2024-11-06
-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首次載入憲法的是:2024-11-06
-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時期,頒布的具有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zhì)的文件,其起草者是:2024-11-06
- 隋朝時,首次將“十惡”之罪列為不赦之條的律典是:2024-11-06
- 三國時期,魏明帝在位時制定的律典是:2024-11-06
- 抗日戰(zhàn)爭時期,陜甘寧邊區(qū)政府將調(diào)解作為審結案件的主要方式,并創(chuàng)造了著名的:2024-11-06
- 宋朝時,設立的負責統(tǒng)管全國漕運和財政收支的機構是:2024-11-06
- 太平天國后期的綱領性文件是:2024-11-06
- 清朝法律實踐中,“上書奏事犯諱”者構成的罪名是:2024-11-06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采取“民商合一”編纂體例的法典是:2024-11-06
- 元朝時,負責審理蒙古人、色目人訴訟案件的機關是: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