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因受贈人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2024-11-10
- 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現(xiàn)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卻表示免除對丙公司的債務,據(jù)此,乙可以行使2024-11-10
- 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中,若出現(xiàn)當事人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從而導致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對此風險承擔,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且當事人無法通過補充協(xié)議,也沒有交易習慣可以遵循的,其風險由2024-11-10
-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郵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該合同的成立時間為2024-11-10
- 2016年10月5日,甲與乙約定將其鋼琴出賣給乙,并約定2016年12月5日交付給乙。期間為了參加比賽甲又使用了鋼琴兩個月。甲向乙交付鋼琴采取的方式是2024-11-10
-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2024-11-10
- 下列關于違約金債務說法正確的是2024-11-10
- 下列不屬于要約邀請的是2024-11-10
- 下列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是2024-11-10
- 將合同分為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依據(jù)是2024-11-10
- 債權讓與合同對債務人生效的時間是2024-11-10
- 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某企業(yè)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是2024-11-10
- 下列不屬于行紀合同特征的是2024-11-10
- 甲與菜農簽訂了買賣菜瓜的合同,約定數(shù)量為100公斤。合同簽訂后,甲考慮可能100公斤不夠用,便又與菜農協(xié)商,在其他都不變情況下,雙方同意將原定數(shù)量100公斤改為200公斤。這被稱為2024-11-10
- 下列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2024-11-10
-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并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排擠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甲公司的行為屬于2024-11-10
- 要約發(fā)出以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不發(fā)生效力,或消滅其效力( )2024-11-10
- 下列合同中屬于實踐合同的是( )2024-11-10
- 甲公司于某年6月10日向乙公司發(fā)出要約訂購一批紅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復。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紅木,遂向乙公司發(fā)出撤銷要約的信件,該信件于6月14日到達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紅木缺貨,問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約失效時間是2024-11-10
- 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 )2024-11-10